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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结构节能几乎是负贡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6  浏览次数:1449
核心提示: 十一五节能减排成绩单离不开一部法律的督促,而它的执行情况,也有了结论。2010年10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了《节约能源法》
        “十一五”节能减排成绩单离不开一部法律的“督促”,而它的执行情况,也有了结论。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了《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结果发现,在“地方负责人考评”、“工业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能耗要求”、“能效标准提高”等多方面,这部法起到了“保障”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结构节能几乎是负贡献、既有建筑节能进展缓慢、能源统计仍滞后。

        “节能应该更多地借助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单纯追求效果的行政手段,并要理顺监管机制。”参与执法检查的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主任李命志表示。“节该更多地借助经济和法律手段,而不是单纯追求效果的行政手段。”作为2007年修订《节能法》工作组的主要负责人之一,李命志称《节能法》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完成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然存在进一步改善的空间,如交通节能领域的法规还有待补充和细化。

首次提出公共机构节能

《21世纪》:对节能立法而言,“十一五”期间一个很重要的事项,就是《节能法》的修改,这次修改对“十一五”节能指标的完成,起到了哪些促进作用?

李命志:本来《节能法》的修改,并没有在十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里面,但由于“十五”我国能源强度不降反升,节能形势比较严峻,“十一五”规划将节能指标列入约束性指标,国家要大力抓节能,所以才启动了《节能法》的修改。

修订后的节能法从法律的层面完善了我国的节能管理制度:

首先,《节能法》第六条确定了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这种方法尽管存在争议,但大大提高了各级地方领导对节能的重视。

其次,修订后的《节能法》扩展了调整范围,在继续重视工业节能的同时,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节能分专节进行了规范,其中专门对政府机构,包括其他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如何节能问题专门做出规定。

第三个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与节能法的修订同步,我国的能效标准体系更加完善。我国制订并发布了27项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41项主要中断产品强制性国家能效标准。在建筑节能领域,建立起了以节能50%为目标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

“十一五”结构节能几乎是负贡献

《21世纪》:“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在方法和机制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主要存在哪些不完善的地方?

李命志:首先是节能监管的体系还未理顺。修订后的节能法颁布后,由于新一轮机构改革,客观上造成了有关部门职责与法律规定不尽一致,职能分工交叉,主要是工业节能领域。

其次是市场化机制的作用反映得不够,煤、电、天然气等能源价格关系尚未理顺,能源价格尚不能充分反映能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价格对节能的政策导向比较弱,对建筑节能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用热量收费改革进展缓慢,采暖能耗浪费现象依然存在。

第三是能源统计制度不完善,建筑、交通等领域的能耗缺乏全口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特别是建筑能耗的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建筑能耗统计缺乏权威数据,建筑节能量难以科学计量和分析。

《21世纪》:工业节能是节能的重点,“十一五”期间工业节能存在哪些问题?

李命志:工业节能的问题主要是依赖技术节能,而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几乎是负贡献。由于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重化工业的发展,产业结构偏重。第二产业的比重从2000年的60.2%提高到2009年的70.5%,远高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超过日本、德国等在工业化过程中达到的峰值。2009年,我国工业能耗占一次能源消费的71.3%,其中高耗能行业占工业能耗的80%左右。

即便在对工业节能贡献率较高的技术节能这块,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不够,由于缺少政策激励措施,节能效果明显的LED等,因为市场价格偏高,在国内应用很少。又如,我国行业能效水平不高,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2009年,我国铅冶炼综合能耗高出50%,乙烯和水泥单位能耗分别高出60%左右和30%。

建筑节能缓慢

《21世纪》:建筑节能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李命志:主要问题是新建建筑技能标准不到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依然艰巨。

就前者而言,2009年,北方采暖地区超过50%以上的新建建筑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安装热量计量装置,施工阶段没有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安装质量低劣等现象十分突出,有些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

就后者而言,2000年以前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有超过20亿平米的既有建筑急需节能改造,但已完成节能改造面积还不到5%。鉴于已完成的改造任务,基本上是依靠财政资金推动,而供热企业、居民和能源服务公司投资的积极性还未调动起来,多渠道等筹措资金的机制还未建立。

此外,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制度执行不力。《节能法》第37条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并明确了主管部门。国务院办公厅还专门下发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但不少单位对此认识不够,执行不力,部分公共建筑温度设置夏季过低、冬季过高,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修法建议增添交通节能

《21世纪》:对更好地实现“十二五”规划纲要制定的16%的节能目标,你有哪些政策建议?

李命志:第一,要更多地去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去推动节能,纠正突击性地限制企业正常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的做法,建立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比如,逐步实行峰谷时分电价、季节性电价等。

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严格限制高耗能产业(包括一些新能源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的比重,制定与节能减排相适应的结构调整目标,提升结构节能对节能的贡献率。

其次,在建筑领域,通过必要的政府补贴、税费优惠和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建筑节能改造的投入。目前的建筑节能主要集中在城镇,而农村节能重视还远远不够。

《21世纪》:在工业和建筑之外,交通领域的节能,在过去被关注很少,对此你有哪些建议?

李命志:需要强调的是,与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公共机构节能相比,《节能法》关于交通节能的内容相对较弱,有关节能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明确、不完整,操作性不强。建议修订节约能源法,加强和细化交通运输节能方面的内容:明确交通运输节能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其职责;加大对交通运输企业的节能监管;完善以燃油消耗限值标准为核心的市场准入门槛;强化地方政府对城市交通运输节能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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