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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限制保温浆料类产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3  浏览次数:2468
核心提示:四川省限制保温浆料类产品的通知四川省在去年年底曾就民用建筑工程中是否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举行了听证会,会上邀请
四川省限制保温浆料类产品的通知
四川省在去年年底曾就民用建筑工程中是否禁止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举行了听证会,会上邀请了各类机构参与进行了公正的系统的评判,并于近期公布了结果。全文如下:

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
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来,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我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在应用中存在产品质量不稳定、施工现场二次加工环境污染较大、墙面空鼓、脱落、保温层密度超标、易留下安全隐患等工程质量通病,不适宜作为设计、施工普遍采用的节能材料。为提高我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保证建筑节能实施效果、工程安全,有力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现将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使用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确保节能工程的质量及安全
  2015年7月1日起,下列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设计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一)国家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政府投资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各类公共建筑;
  (三)绿色生态城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示范性项目;
  (四)建筑地上总层数超过6层(含6层)的建设项目。
  2015年8月1日起,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图审查备案,但尚未进场施工的上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其它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推广使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保证建筑工程节能实施效果
  (一)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选择具有节能、环保、施工效率高的保温隔热材料,鼓励优先采用技术安全可靠的墙体自保温系统、结构保温一体化系统、板材类建筑保温系统。
  (二)工程设计单位应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保障建筑节能设计质量。选用非浆料类且具备完整应用技术标准体系的保温隔热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密度、强度、燃烧性能、导热系数和修正系数等技术性能指标。
  三、明确工作责任,加强过程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使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在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能效测评、建材采购和建筑保温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辖区内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实施效果;同时,应组织做好建筑节能工程应用技术标准与建筑构造图集宣贯培训工作,提高辖区内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二)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相关现行标准规范与管理规定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相关单位违规使用不达标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关,对凡违反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地方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51/5033-2014)以及我省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及其配套材料进行进场核查和复验,严格按照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筑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以及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杜绝伪劣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用于建筑节能工程。
  (五)对使用保温浆料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点加强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实施效果。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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