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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定标权从评标委回归招标人 建设工程招投标政策重大变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浏览次数:698
核心提示: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为了遏制围标、串标和腐败行为,定标权从评标委员会回归到招标人手中。同时,11项涉及政府
 深圳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发生重大变革,为了遏制围标、串标和腐败行为,定标权从评标委员会回归到招标人手中。同时,11项涉及政府批准的事项全部予以删除。9月1日,深圳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下称73号文),其核心变革内容在于落实招标人负责制,并进行简政放权。73号文自9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8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下称86号文)同时废止。

深圳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前为了防止招投标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一直以来在制度设计上都限制甚至剥夺了招标人的定标权,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定标,由于评标专家的行为难以监管,引发了一些评标专家腐败的案件。“专家评标在整个建设工程交易中具有核心的地位,评标结果直接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牵涉到参与建设工程交易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黑色的产业链。”有关负责人称,那些被选中的评标专家,可能会在私下对潜在投标人作出索贿的行为,导致评标结果出现不公,而招标人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评标结果却没有话语权。有关负责人指出,由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将由定量评审向定性评审转变,其评审结果仅作为业主参考,不再确定分数排名,最终定标由业主票决,实现了招标人的权责统一。

73号文还重点加强了诚信管理体系,新增“禁止投标的情形”和“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的情形”。对于近3年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因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调查的、信用评价为红色的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禁止其参与投标或者允许招标人拒绝其参与投标。

此外,深圳市住建局还对86号文中涉及的政府批准事项进行梳理,发现在招投标过程中共有11项需要政府批准,而这些批准事项既没有设定批准的条件和标准,也没有设定批准的时限。由于这些批准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寻租的空间,而且还会影响招投标的进程和效率,73号文对这11项批准事项全部予以删除。“招投标的本质是市场行为,应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关负责人称,因此73号文简化了招标前置条件,侧重事中与事后审查。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招标人要先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后,才能启动招标程序。73号文对此进行了改革,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如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投标人可先行招标,但须向主管部门书面承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据介绍,通过简化招标前置条件,让具备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与规划许可等手续同步办理,至少可节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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