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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水利工程向社会资本敞开大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8  浏览次数:710
核心提示:《江苏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于近日正式发布,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
 《江苏省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办法(试行)》于近日正式发布,明确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


长期以来,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投资来源以公共财政为主。仅在部分城市自来水、污水处理、农村饮水安全等水利水务项目上,有零星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与经营管理。据统计,近5年江苏省水利建设项目中,社会资本投资的仅占投资总量的5%左右。

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建设项目,主要存在“进不来”“不愿进”和“不可持续”三个方面的问题。江苏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江苏省《办法》将国家实施意见中的‘重大水利工程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扩展为所有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开放,不预设任何社会资本进入门槛,‘进不来’的问题已经不存在政策障碍。”

江苏省列入国家172项重大水利工程的项目共10大项20小项,总投资约990亿元。目前有两项已基本实施完成,5项正在开工建设,其余项目正在抓紧办理前期工作。“这些项目都是公益性项目,没有直接收益,将以公共财政投资为主,也欢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江苏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水利工程以财政投入为主,为了保证社会资本公平参与竞争,《办法》规定,所有项目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投资方,确定投资经营主体。此外,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进入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审批,实行限时办结。

水利工程普遍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和公益性等特点,单纯依靠自身收益很难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因此,《办法》指出对公益性较强、基本没有直接收益的项目,可采取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性资源,或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对具有公益性功能且预期项目经营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水利项目,则明确政府可对工程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贴。对社会资本参与的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等产品价格,探索实行由项目投资经营主体与用户协商定价。通过给予一系列优惠和扶持政策,保障社会投资主体收益不低于同期国债利率。为了规范社会资本投资主体行为,江苏省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履行投资经营权利义务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工程维修养护机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量、质量和标准提供产品或服务,依法承担防洪、抗旱、水资源节约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服从国家防汛抗旱、水资源统一调度”。江苏省今后将建立健全社会资本退出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和持续安全运行,维护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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