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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7  浏览次数:1113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和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通知称,《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目录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录中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止到该年度12月31日。

通知指出,根据国内产业发展情况,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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