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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1号文剑指工程款拖欠,支付担保终于有了尚方宝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6  浏览次数:1098
核心提示: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年第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

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16年第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重点解决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问题。
    不同于以往的清欠文件,这次最核心的是对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提出两点:
第一,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第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实践证明,只要工程款到位,一般不容易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所以,国务院一号文真正是找到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症结,瞄准了靶心。这对工程承包企业而言绝对是重磅利好!业内喊破了喉咙的支付担保,终于请来了尚方宝剑。
小编认真梳理了《意见》,捞出干货与工程建设领域同行共享: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总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
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拖欠企业“黑名单”制度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违法讨薪追责
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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