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11.2.8条规定:“使用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的建材,且用量占同类材料用量比例不小于70%,评价分值为1分。”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运行评价查阅相关竣工图、检测报告、工程决算材料清单、绿色建材标识证书、工程采购合同、施工记录等,并现场核实。本条中“用量”是根据建筑材料和制品的种类确定的质量、体积、长度或件数等, “同类建筑材料”,应以所有相似部位且功能相近的一大类材料作为基数。计算公式如下:
绿色建材使用比例=使用绿色建材数量(质量、体积、长度或件数等)/所有相似部位且功能相近的一大类材料的数量(质量、体积、长度或件数)
举例说明:某全装修的住宅项目共安装了786套座便器,分别由甲乙两家生产企业供货,其中甲企业供货580套,乙企业供货206套。经审核,甲企业提供的座便器获得了绿色建材标识证书,其比例为73.8%,可判定本条达标。
在绿色建筑评价中增加对绿色建材评价结果的采信,不仅可以为绿色建筑目标功能实现提供材料支撑,还可以带动上游建材产品转型升级和生产中的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