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保温网致力于保温材料行业|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保温材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昆山市住宅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28  浏览次数:132042
核心提示: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保温市场秩序,确

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保温市场秩序,确保建筑保温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建筑保温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推广应用墙体自保温技术

(一)外墙以框架结构为主的住宅,应优先采用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烧结保温砖(砌块)等墙体自保温体系。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必要时可适当增加。确因采用自保温体系不能满足节能设计标准时,可辅以内保温系统、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系统作为补充。

(二)砌体结构住宅,外墙应优先采用370mm厚墙体,外墙涂刷建筑反射隔热涂料。

(三)采用自保温体系时,必须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相关材料性能、系统构造、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自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GJ/TJ107)、《混凝土复合保温砌块(砖)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85)、《自保温混凝土复合砌块墙体应用技术规程》(JGJ/T323)和《烧结保温砖(砌块)自保温墙体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67)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墙体自保温体系的开裂、渗漏控制,自保温墙体材料应有足够的出釜停放期。

二、加强保温材料使用管理

(一)自发文之日起,尚未施工(包括已通过图审)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禁止使用无机保温砂浆

(二)对于外墙以剪力墙结构为主的住宅,外墙填充墙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体系和内保温系统。当采用以上保温系统不能满足节能设计标准时,可采用建筑反射隔热涂料系统或其它技术成熟、安全耐用、保温防水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

(三)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三玻两腔标准化外窗系统,相关要求应符合《居住建筑标准化外窗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J 157)的规定。

(四)外墙采用反射隔热涂料时,应符合《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 165)的要求,保温腻子厚度不宜大于15mm。采用无机保温砂浆、无机保温膏料、隔热型轻质抹灰等浆料类系统作为内保温时,厚度不宜大于30mm。

(五)住宅建筑应慎用饰面砖外墙外保温系统。当住宅建筑外墙必须粘贴饰面砖时,应具有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选用安全可靠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且须符合《江苏省应用外墙外保温粘贴饰面砖做法技术规定》(苏建科〔2008〕295号)的规定。

(六)住宅建筑外墙采用干挂类饰材的,空腔内外墙保温应按现行规定、标准进行设计。

三、严格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保温系统的准入

(一)凡在昆山市应用的建筑保温系统(含墙体自保温系统,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内保温系统)和屋面、楼地面保温材料等应取得《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并执认定证明至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材料登记备案。

(二)申领或换领《昆山市建筑保温系统应用认定证明》,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保温材料进行实检,实检合格发放认定证明。

四、严格落实建筑保温工程参建单位责任和质量控制措施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全面履行保温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单位须保证合理的工程预算价格,施工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应予以调整。

外墙保温层施工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质量检测机构对使用的保温系统材料进行现场见证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进度达5%~10%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必须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保温工程监督抽查。

(二)设计单位对其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进行建筑保温设计,合理选择相对成熟的保温系统和保温材料,对外墙保温重点部位、节点细部应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单位是保温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保温工程进行专业分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分包合同应在昆山市住建局网上办事系统进行备案。

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单位)实施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均须经市建筑节能协会培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提交保温工程作业人员名单,施工作业前应做好现场交底和记录。

全面实行外墙保温样板墙检查制度。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施工。

外墙保温施工完毕后,应进行现场实体取芯检测。

(四)监理单位对保温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外墙保温施工单位资格,对外墙保温施工的关键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应立即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对其提供的保温产品负责。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备案登记的保温系统产品构成,严格使用昆山市工程材料登记系统,及时查阅材料的进场信息,发现假冒材料须及时上报。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照现行建筑节能检测标准、相关外墙保温技术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严格履行节能材料抽样制度,抽检样品应由检测机构人员在代表批量中随机抽取,抽样过程应留取影像资料,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对整个抽样过程进行见证,并在抽样记录上签字,确保样品真实性、代表性。

五、强化建筑保温工程的行业监管和查处力度

(一)在建外墙保温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自查,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后方可继续施工。情节严重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责令参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业务;限制参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承接工程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建议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岗位证书)。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监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其建筑保温系统认定证明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同时依法追究责任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责任:

1.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骗取认定证明;

2.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出借认定证明或给其它企业挂靠使用;

3.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弄虚作假导致送样检测材料与实际施工材料不一致;

4.建筑保温材料生产企业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通报累计满三次。

(三)对在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中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责任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六、其它

(一)本通知适用于住宅建筑,其它建筑参照执行。

(二)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我市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昆住建〔2013〕133号)同时废止。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2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