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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将更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4  浏览次数:929
核心提示: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将实行分级管理,市城管部门将对违法失信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予以限制。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将实行分级管理,市城管部门将对违法失信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约定予以限制。记者昨日从市法制办获悉,《合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9月23日前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混装

建筑垃圾若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倾倒,个人将面临200元以下的处罚,单位则将被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处置。

《意见稿》对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作出明确要求,要求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对工地内车行道路和出入口道路进行硬化处理;配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备并有效使用,保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建筑垃圾无法在48小时内清运完毕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若施工现场不符合要求的,将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前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公示牌,标明建设单位、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未在规定地点倾倒垃圾将受罚

今后,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将更加严格。《意见稿》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作出了明确要求,除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外,运输单位还应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区通行证,明确建筑工地名称、运输企业名称、车牌号、运输期限、运输路线及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若未在规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每车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未随车携带单车运输证的,处以每车100元的罚款;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化运输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装修产生的零星垃圾若处置不当,将面临高额罚款。《意见稿》提出,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或者房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产生的不宜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由物业公司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若建设单位、物业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置建筑垃圾不良行为将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临时建筑垃圾中转场所。”《意见稿》提出,鼓励社会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但前提是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擅自设立消纳场所收纳建筑垃圾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我市城管部门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及相关制度,实现监督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并即时公示,其中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不良行为记录和行政处罚信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信息等。此外,按规定,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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