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国家机关和部队产权外的所有城镇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改造项目,由市住建委、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资委各负其责,共同管理监督实施。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直管住宅由房屋建筑管理单位实施;单位自管住宅由房屋建筑产权单位实施;已售公有住宅由原售房单位实施;原售房单位灭失的,现接管单位实施;无接管单位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是征询住户的改造意愿、筹集和管理改造资金、委托设计、组织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单位招标、委托监理、办理项目审批、协调住户与施工单位的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多元化资金筹措和以奖代补、定额补助。结合抗震加固等,通过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市政府、区县政府、产权单位、业主和供热单位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在确定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楼栋之前,实施主体单位要对该楼栋的全体住户宣传改造的内容、意义和效果,并入户调查、征询住户改造意愿,填写入户调查表,当业主不同意某项改造内容时,要告知其不实施改造可能对室内温度及舒适度、热费负担等的影响。
公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自用部分的改造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后,报区县建委备案。完成以上程序的楼栋,可以确定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