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节能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各方建设节能实施行为,确保我县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岳西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暂行)》、《岳西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决定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工程范围
县城规划区在建及竣工工程
二、节能专项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完成施工图项目的建筑工程节能在我办备案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组织了节能分项及专项工程验收、新开工或进行销售的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落实情况。
(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 对涉及到节能施工的隐蔽性工程有无记录,记录资料是否真是、齐全、完整。
(三)工程监理单位是否编制节能施工监理专篇, 是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后的节能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有无见证材料。
(四)涉及到节能产品(围护结构、墙体材料、散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士、门窗玻璃、保温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推广应用要求, 是否具有我办颁发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证书》、《推广证书》。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一)自查阶段2012年3月28日—2012年4月15日. 由各相关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有违规情况写出整改意见报我办(住建局三楼)。
(二)检查阶段:2012年4月15日一5月20日
四、检查要求
检查接到通知后, 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该项工程涉及建筑节能材料施工的情况系统查验, 务必将检查所需材料准备到现场待查,并通知当日有关人员全部到场, 备査资料包括:
(一) 抽查项目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 要求加盖有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审查意见书在节能办的备案表, 建筑工程竣工后由节能办核发的专项验收表。
(二)销售和施工现场应有节能公示牌。
(三)建设,施工单位使用商品混凝土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及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和推广证书。
(四)保温施工企业的有效证照。
(五)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节能资料。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本次将对检查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于通报表扬。
(二)使用未取得我办核发的《建筑节能村料和产品备案证书》、《推广证书》的节能产品, 节能资金(墙改基金和散装资金)不予返退,节能专项验收一律不予通过。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未按县政府第38号令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采用现场搅拌或使用未取得我办推广证企业搅拌混凝土的, 是建设单位责任的节能资金不予返退, 属施工企业责任的按省政府第216号令第二十二条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
(四)对保温施工单位不能提交安徽省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核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证书》和县墙改办核发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核淮为保温施工企业的,不得参与保温施工招投标业务,不得进入建筑保温施工市场,否则将直接追究建设方责任,其节能资金不予返退。
(五)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我办将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次检查,望各相关单位通力配合, 为共同促进我县建筑节能有序发展而努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报: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办、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