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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被明确纳入消防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3-23  来源:中国建设报  浏览次数:1441
核心提示: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
       公安部消防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并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如南京中环国际广场火灾、北京央视新址火灾、上海胶州教师公寓火灾等,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根据通知,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将被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即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

各地对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将进一步加强。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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