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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1118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七部局令2004年第5号)、《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1号)、河南省商务厅等六厅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豫商商贸〔2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城区内,销售、运输及使用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对砂浆的组成材料按照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计量搅拌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湿拌砂浆和干拌砂浆。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砂浆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负责具体落实;

(二)负责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三)本市预拌砂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预拌砂浆企业运输车辆出入市区的服务工作,解决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进行砂浆搅拌。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的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进入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依法对预拌砂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进行竣工验收,并做好企业投产后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必需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

第十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未纳入监督或未完全纳入监督范围内的预拌砂浆,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车往城区各施工单位运输砂浆时,必须提前到交警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并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段通行。同时,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须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需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相关性能的检验,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存档,并对销售的预拌砂浆质量负责。禁止出厂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预拌砂浆。

预拌砂浆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市容卫生管理规定,防止粉尘污染。

第十四条 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砂浆,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砂浆。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在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及其他准备工作。

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不得带泥上路。

第十六条 鼓励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国家省有关循环经济与节能环保要求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享受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要把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纳入重要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者,要及时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2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阻碍、干扰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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