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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砂入刑有望今年底或明年初颁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10  浏览次数:1407
核心提示:长江水利委员会消息,目前非法采砂入刑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

长江水利委员会消息,目前非法采砂入刑工作已取得重要进展,根据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河道非法采砂严重违法行为将纳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制裁范围。长江委表示, “非法采砂入刑”相关司法解释有望在今年底或明年初颁布。

据长江水利委员会河道采砂管理局局长马水山7日介绍,随着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建成运用和向家坝、溪洛渡等干支流水利枢纽的陆续建设运用,长江干支流的水沙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加之水土保持工程的作用和长期以来存在的采砂活动,长江干支流可供开采利用的砂石大幅度减少。根据实测资料统计分析,2003年三峡水库运用以来宜昌站的年平均输沙量大幅减少至0.6亿吨左右,与三峡水库运用前多年平均输沙量约4.7亿吨相比减少了85%左右。长江上游进入三峡水库库区的泥沙年均2亿吨左右,与多年平均情况相比减少了50%左右。

与之相对应的是,沿江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的需求呈大幅增长,长江砂石的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国家依托黄金水道建设长江经济带,必然推动基础设施、岸线利用、城镇化等领域的大量建设,对砂石的需求将呈旺盛之势,使长江砂石的供需矛盾更加尖锐。

马水山说,非法采砂危害巨大,一是影响防洪安全,一些地方滥采滥挖导致堤防失稳,容易出现堤岸坍塌等险情,采砂弃渣阻碍河道行洪;二是影响河势稳定,无序开采破坏了河床形态,导致河床下切,引起河势变化;三是影响航道安全,偷采船只会阻碍正常船舶航行与停靠,并引发搁浅、碰撞等水上安全事故;四是影响河流生态环境,搅动、翻动河砂和任意排污,会破坏鱼类等生物的栖息环境;五是非法采砂涉及利益众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等。

目前,长江采砂管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压力。一方面要在维护河势稳定和保障防洪、通航、供水、水生态环境、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制定采砂规划,完善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在长江可供开采利用的砂石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为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河道砂石需求的支撑和服务。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大对采砂的监管力度,坚持日常巡查和集中专项打击相结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对合法采砂的现场监管,加强对采砂船舶的管控,切实维护河势稳定和保障防洪、通航、供水、水生态环境、涉水工程和设施等安全,确保对采砂的可控局面,为依托长江经济带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加强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国家水利部每年汛前定期向社会公布沿江省(直辖市)、市、县(区)各级长江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责任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现场监管责任人名单,沿江各地纷纷建立河道采砂管理考核机制。但非法采砂行为仍然屡禁不止。

有专家认为,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小。由于行政处罚力度相对于非法采砂的利益而言太轻,偷采江砂获得的违法收入与罚款数额相比太少,对违法采砂者起不到威慑作用,一直缺乏对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追究。目前追究非法采砂者刑事责任的罪名未规范统一,由于中国没有设定“非法采砂罪”,全国不同区域对法律条文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别,确立的罪名和刑罚也大相径庭,分别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非法经营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不一,处罚结果相差甚远。

马水山表示,中国水利部高度重视加强河湖水域刑法保护工作,正在商请全国人大常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非法采砂入刑进行立法或司法解释。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水利部赴长江和淮河流域进行了实地调研;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将河道非法采砂严重违法行为纳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制裁范围。

长江水利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强调,该部门未来将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开展非法采砂入刑的司法解释相关工作,力争尽早出台,有力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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