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节能保温网致力于保温材料行业| | 加入桌面 | 手机版 | 无图版
高级搜索 标王直达
排名推广
排名推广
发布信息
发布信息
会员中心
会员中心
 
当前位置: 保温材料首页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第109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05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次数:1800
核心提示:晋建标函[2011]1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
晋建标函[2011]1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全面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总结全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增强建筑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督促建筑设计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整改,确保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和各建筑设计单位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检查的重点是设计单位是否按照现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是否进行节能指标的验算,对围护结构、窗墙比、热桥等是否采取相应措施以符合标准要求。
  三、检查依据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1-2006);
  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4-242-2006)。
  四、组织领导和检查方式
  为加强对本次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检查工作领导组”,由厅郝培亮总工程师担任领导组组长,厅标定处、科技处、市场处、标定站、稽查办等相关处、站、办负责人为成员,指导本次检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标定处,负责检查的具体协调工作。
  为了统一检查标准,保证检查质量,标定处和厅机关相关处室将组织建筑、暖通等专业的专家组成1个检查组,对全省11个市提供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依次检查。
  五、检查程序
  1、检查组到达每个市后,由组长向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目的和有关要求,听取受检市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汇报。
  2、查看各市提供的2009年以来完成的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资料,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3、检查过程中,受检市组织所属的建筑设计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召开点评会,检查组专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点评、讲解。
  4、检查工作结束,检查组向受检市反馈检查情况。
  5、检查结束后,将11个市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根据存在问题的情节轻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六、其它工作要求
  1、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此次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部署,由分管领导负责,标准定额管理部门牵头,设计管理部门配合组成自查组,于4月上旬开始,对2009年以来立项的,且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民用建筑设计进行认真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
  2、省检查组将于5月上旬开始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检查次序表”(见附件)对各市进行检查,到各市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为了做好本次检查工作,请各市明确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并将联络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于3月30日前报我厅。
  联系人:王凤英 贺荟锦
  联系电话:3580073 1360355926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行业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0)    站内信(0)     新对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