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废弃物与生活垃圾不得混放
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
它离我们一点儿都不远,我们每户居民在装修时会产生一定的废弃物。根据要求,禁止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
鼓励新建住宅直接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购买者或者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交房前装修到位。
推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从事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享受国家、省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存放建筑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最高罚三万元
建设、施工或拆除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中将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现场分类的,将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废弃物的,将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存放建筑废弃物的专门区域及处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物质以及噪声等,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将被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以其他产品假冒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的,销毁假冒产品,骗取国家相关补贴的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