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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4-11  浏览次数:1985
核心提示: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
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节约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管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以及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建筑节能备案管理,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建筑节能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建筑节能备案包括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后15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墙革节能办窗口)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居住(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建筑节能)报审表。

      第六条 市墙革节能办窗口工作人员对受理材料的完整性、程序的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

       第七条 市墙革节能办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进行审核,作出予以办理备案手续或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决定。 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上签署设计审查备案意见,并在市墙革节能办网站公布;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整改意见。 

       第八条 工程项目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分项工程,在计划施工3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报市墙革节能办,市墙改节能办在收到建设单位报告后,提出检查计划,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 市墙改节能办对工程项目进行建筑节能现场检查的,应将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的材料之一和计算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依据。

       第十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GJ32/J19-2006)。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到场监督,市墙革节能办应当派员对专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查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应当准备好下列文件和记录: 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及相关设计文件; 2、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进厂验收记录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产品性能认定证书复印件; 3、建筑节能材料、部品及配件的抽检复验报告; 4、建筑节能各检验批、分项、专项的验收记录; 5、建筑节能施工记录、各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墙体材料的进厂验收记录及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 对有违反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达不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市墙革节能办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到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墙改节能办窗口)办理专项验收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1、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2、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纳凭证; 4、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市墙改节能办自收到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的审核工作。 予以办理备案手续的,在《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签署专项验收备案意见,在市墙革节能办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作出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并告知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进行建筑节能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由市建设委员会制定样式,可在市建设系统政务大厅或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领取,也可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或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网站下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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