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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筑节能新规本月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09  浏览次数:1140
核心提示:《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于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今天上午,合肥市城乡建委召开宣贯会议,对合肥市围绕建筑节能出台
 《合肥市促进建筑节能发展若干规定》已于2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今天上午,合肥市城乡建委召开宣贯会议,对合肥市围绕建筑节能出台的首个政府规章进行了详细的解读,今后新建的住宅小区从设计、规划、施工,乃至验收等各个建设环节,节能“紧箍咒”会收得更紧了,像新建住宅楼采取了什么样的节能措施,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都要向消费者说清。
 
    政府建筑节能资金有望增加
 
    “适用范围包括4县1市4区和各大开发区的民用建筑。”建委专家介绍,此次的促进建筑节能发展新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和节能产业等活动,以及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不过,考虑到一些民用建筑的特殊性,新规也提出历史建筑、宗教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农村居民自建住房的建筑,不适用本规定。建筑节能技术推广和产业发展、节能示范工程建设、节能改造等工作都需要资金的支持和激励。新规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逐年增加。企业从事建筑节能项目所得,以列入国家税收优惠目录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节能产品取得的收入,以及购置用于建筑节能专用设备的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多道关卡保新建筑节能达标
 
    加强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也是推进合肥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新规分别从方案设计、规划审批、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对新建建筑节能要求予以明确和规范。
 
    专家介绍,在立项环节,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对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单体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会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
在规划审查环节,要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按照规定同步明确建筑节能要求;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竣工验收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进行专项验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不得交付使用。
 
    “比如开发商使用了什么样的墙体保温技术、用了什么种类的节能门窗今后都要说清楚,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心里有数,这是一大亮点。”有关专家表示。因为,在商品房销售时,新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隔热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不强制
 
    合肥太阳能资源丰富,且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应用技术、人才、区位优势明显,较为适合广泛推广使用太阳能。但目前主要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或者如何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
 
    为此,《规定》要求新建十八层以下居住建筑以及十八层以上居住建筑的逆向十二层,新建、改建、扩建宾馆、酒店、医院等有生活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
 
    专家表示,在《规定》出台前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广大市民反响热烈,除了广泛赞同《规定》要求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利用系统的规定外,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要求解决既有居住建筑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因此,对于既有居住建筑的住户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新规不作出强制性规定;部分既有居住小区的业主公约中已有明确的不允许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约定,住户应当遵从业主公约的规定。
 
    除了太阳能外,为进一步促进合肥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新规还从合肥市实际出发,明确要求民用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工业余热。新建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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