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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2  浏览次数:921
核心提示:21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委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了解到,住建部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
21日,记者从聊城市住建委新型建材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了解到,住建部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住建部门加强对在建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工程的防火措施监管,加强对已建成外墙保温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
 
据了解,《通知》还特别指出,工程建设单位所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应进行现场抽样检验,特别是对于采用B1和B2级保温材料的在建工程,应严格按照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各类节能保温工程要严格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动火作业要安排在节能保温施工作业之前,保温材料的施工要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涂抹防护层的保温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保温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此外,《通知》进一步明确,需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动火作业前应当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以及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等。
 
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我市已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及供热计量改造83.01万平方米。而按照省内计划,到2013年年底,我市至少要完成9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所以,今后需进行外墙建筑保温系统施工的公共建筑、民用建筑还将进一步增加,各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火灾隐患的防范工作不可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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