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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节能改造 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2-28  浏览次数:991
核心提示: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自用部分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公用部分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昨天,住建委发布《北京市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自用部分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公用部分必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昨天,住建委发布《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并从即日起实施。
 
  根据该办法,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实行强化统筹原则。政府投资的抗震加固、改造、修缮项目,自有房屋产权的市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既有居住建筑大修、改建、扩建项目,要同时进行围护结构的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应将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与给排水、燃气、热网、电力、通讯、道路、绿化等改造工作相衔接,统筹推进。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具备条件的项目,鼓励安装太阳能生活热水、遮阳和被动式新风系统。采用集中供热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完成改造后,从当年采暖季开始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在确定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楼栋之前,实施主体单位要对该楼栋的全体住户入户调查、征询住户改造意愿,填写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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