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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首部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9  浏览次数:936
核心提示: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提高管线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
       为规范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提高管线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该《条例》是河北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标志着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走上有法可依轨道。

《条例》首先明确管理职责。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条例》强化对规划的管控。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强调了规划审批程序,明确了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

  《条例》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该《条例》还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规定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推进。同时针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等不同工作环节,对涉及的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维护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企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条例》对加强城市地下管网运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下管线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二是要求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三是细化了各类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了突发事件报告、抢修工作程序。五是列举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条例》还规定,要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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