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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26  浏览次数:2337
核心提示: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就《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据了解,自199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国家质检总局就《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据了解,自1999年颁布《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节能产品认证标志”至今,我国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已有11年。此次修改《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无疑是对原办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同时更加明确了节能产品将成为政府采购的优先选择目标。

此次征求意见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将统一管理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后联合颁布实施。

由于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偏低,推行节能产品采购制度已刻不容缓。为了提高节能产品的推广效率,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并明确指出,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设备将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同时,将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等领域进行认证服务,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征求意见稿对认证申请与受理、产品检测和检验机构都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责任也更加明晰。比如,规定认证样品由认证机构或实验室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并且,认证机构将对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实施跟踪检查,使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将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该负责人同时强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发布。取得节能产品认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建立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在为期5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政府采购作为实现国家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一直在保护环境、推广节能产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如何通过完善我国政府节能产品采购政策,使其更好地促进节能产品的推广,从而促进环保社会的建设,是各级政府采购相关部门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多年以来,中央及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在落实节能采购方面作了很多尝试和探索。比如在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对有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给予5分以下的额外加分,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节能产品认证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其中明确规定对节能产品优先进行政府采购等举措更令人期待。

对于《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副局长张榜奎表示,节能产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明确政府节能产品采购的工作方向,工程、电力、办公设备采购等政府采购的“重头戏”势必会更受关注。与此同时,供应商也会根据此项方案调整营销战略,加大对节能产品的投入,这无疑会为国家节能减排和缓解环境污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为国家节省几十亿元的能源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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