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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拌砂浆生产单位不良行为将记入诚信档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28  浏览次数:1244
核心提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立预拌砂浆质量跟踪和动态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预拌砂浆质量实施统一监督和管理,生产单位不良行为或将记入诚信档案。3月21日,由清远市住建局起草的《清远市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进入为期一个月的公示期。

根据该《办法》,湿拌砌筑砂浆和湿拌抹灰砂浆纳入监督管理范围,并从生产质量控制、交付与验收、施工质量控制、监理质量控制、质量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细则规定。

其中,在生产质量控制上,要求砂浆生产线和混凝土生产线应独立分开;生产单位要在产线上安装砂浆远程监控系统,并将有关的生产数据实时上传到监管系统;至少每半年一次对生产使用的预拌砂浆配合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配合比验证,确定生产配合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等。生产单位还要严把原材料质量关,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

在交付与验收环节上,预拌砂浆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在施工质量监管上,预拌砂浆运到工地后,除直接使用外,应存放在专用容器中,并应采取遮阳防雨措施。砌筑砂浆和抹灰砂浆应分类存放、严格区分、正确使用。

在监理环节上,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砂浆进场台账,审查砂浆进场及使用记录。包括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记录形成砂浆质量追溯的重要依据。而程质量检测单位则应及时向监管系统上传砂浆试件和砂浆实体质量检测信息,检测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和异常检测数据应及时告知监督管理部门。

在监督管理环节上,在定期监督抽查的基础上,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对预拌砂浆生产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并对每次抽查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书面通知被检查方,并督促其改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最后,《办法》还明确,对于生产单位有下列六大行为:“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砂浆生产活动;二、未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经营;三、所使用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没有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四、弄虚作假行为:实际生产的砂浆配合比与提供给需方的砂浆配合比不符;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单位非现场制作砂浆试件;五、使用处理不达标的海砂等原材料;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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